四川省工商联建筑行业商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四川省工商联建筑行业商会,简称(四川建筑商会)。
第二条 四川省工商联建筑行业商会是由建筑开发企业、施工企业、市政工程企业自愿组成社会团体,本商会经四川省工商联批准成立,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四川省工商联建筑行业商会的宗旨是: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社会公德,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。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建立和完善服务、管理、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,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及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,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,提高投资效益服务。
第四条 四川省工商联建筑行业商会接受四川省工商联的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业务范围
(一) 指导和研究建筑工程管理体制的方针、政策,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专题调研,向政府部门提出建筑工程管理发展与改革的建议,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的应用;
(二) 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工程市场,建立建筑工程单位的信息库,协调解决有关问题;
(三) 贯彻建筑工程单位施工行为准则和建筑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、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,建立和完善工程行业自律机制。
(四)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,承担建筑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协调建筑企业开发和施工资质申报的评审、年检和工程师考试、注册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;
(五)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倾听会员的呼声,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,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;
(六) 组织行业培训,开展业务交流,推广工程施工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。办好会刊和网站,出版有关工程专业人员培训教育等参考资料;
(七) 代表四川建筑行业与国际相关行业组织联系与交往,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;
(八) 受理建筑开发和施工执业违规的投诉,对违规者提出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置;
(九) 指导省内建筑企业的业务工作;
(十) 完成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。
第七条 凡承认商会章程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(一) 与建筑有关的社团法人;
(二) 工程开发、施工单位;
(三) 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;
(四) 工程师及建筑领域中的资深专家、学者;
(五) 境内.外和本行业知名人士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
(一) 填写会员申请表;
(二) 经商会审查批准;
(三) 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
(一)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(二) 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(三) 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;
(四) 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;
(五) 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六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 遵守章程,执行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及时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 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商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制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: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常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工作委员会等。会员代表、理事与常务理事均应从会员中产生。
第十五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四)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六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七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八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九)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四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商会常设办事机构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、室,承办具体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建筑工程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商会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。
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开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。
第二十九条 商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,按照专业特点设立分支机构(专业委员会)和工作机构(工作委员会)和专门委员会,从事各项专业活动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有关单位的赞助;
(三)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经费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商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及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,并经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商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。 |